*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
二十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
二十三条规定“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特制订《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研究学习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发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
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