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监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把监督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今年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任务。为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今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四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这次重点检查1998年以来各地四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其主要内容是:
(一)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拨付、管理和使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拨付、管理和使用。
(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分配及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四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二、检查的方法
开展对四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采取以自查自纠为主、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对存在的违规违章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管理使用四项资金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贪污、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自查自纠与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针对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四项资金的管理。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情况报告。
各省(区、市)对地(市)、各地(市)对县(市)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对自查工作走过场、敷衍搪塞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各省(区、市)的检查情况于10月底前分别报送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四部门将在年底前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