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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的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4号)印发后,各地普遍比较重视,均报送了一季度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1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规定时间(4月15日)前报送。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按季报内容要求报告了情况。有的地方还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季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季报工作制度。季报工作对部里全面了解各地劳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从一季度各地上报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有的内容不够全面,有的行文不够规范,存在着重点不够突出,描述工作进展情况多、介绍经验做法少,反映一般性问题多、对策措施少,对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的情况分析、对策建议不多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按季报送劳动保障工作情况制度,是劳动保障系统加强基础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劳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措施和向中央报告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季报工作,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季报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劳动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发现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季度报告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问题要分析透彻,对策建议要有理有据,力戒空洞,努力提高季度报告的质量。
  三、季度报告要经厅局主要领导同志签发,以正式文件一式15份按时上报。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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