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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令
 (第7号)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金祥文
                           二000年一月四日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测绘行政执法证的配置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省级以下较大的市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配置。
  第四条 测绘行政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的样式和类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五条 测绘行政执法证为本式,深蓝色封皮,封面有烫金国徽和“测绘行政执法证”字样;其内容包括:国家测绘局印章、用证规定、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及单位地址、本人像片、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编号和注册页。
  第六条 测绘行政执法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G、C和八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 领取测绘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是测绘主管部门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八条 领取测绘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填写“《测绘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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