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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0〕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促进外贸出口,保护国家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联合采取行动,组织一次为期半年(自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的专项打击假冒UL标志的活动,以制止假冒行为的泛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UL打假执法活动。
  二、由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假冒UL标志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严厉打击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UL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UL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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