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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0年6月22日 交通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三章 质监机构的职责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五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 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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