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乘车区间栏填写发到站站名、经由、乘车里程。
4、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5、票价栏按受费种别分别填写在适当栏内。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受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不用栏用斜线划消,合计栏为收款总计。补收过程中有退款相冲抵时,退款金额前用减号表示。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著名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6、记事栏内记载下列事项:
1)发售学生票时,记载“学”字。
2)发售包车时,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3)办理团体票时,著名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
4)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某某元”。
5)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7、票面填写禁止涂改,乙联按合计栏款额在相应的剪断线剪断后交旅客,区域随丙联上报。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因列车满足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办理时,应在车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限期*日”并加盖站名戳。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原因改乘*月*日**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应把右端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不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列车车门口验票由列车员负责,列车内的验票工作由列车长负责组织实施,有乘警、列车值班员等有关人员配合。验票原则上每400km一次,运行全程不足400km的列车应查验一次,特殊区段由列车长决定查验次数的增减。
第二十七条 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列车长、城经济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对稽查的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铺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票证。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第二十九条 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对轮流使用卧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有声誉卧铺时,列车员应及时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在车内组织发售或预报前方站发售。
第三十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尤其是对人身健康危害严重、有暴发性流行可能的疾病患者),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给与办理退票手续。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一条 旅客在发站要求办理提前或改晚乘车并符合改签条件时,车站应予以办理。办理时,在车票背面加盖“改签乘车日期车次”戳,注明“改乘*年*月*日*次列车,*车*号”,或粘贴“改乘*年*月*日*次*车*号”小条。
第三十二条 在列车上旅客要求变更座席、铺位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将原票内容记载在代用票原票栏,补收的票价差额记载在补收栏内,原票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三条 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使用代用票补价时,应收回原票。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换发代用票,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位、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站。
第三十五条 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八节 误收、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收、误购时,车站、车据均应积极主动处理。应补收时,补收正当到站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收会原票。换发代用票。应退还时,凭原票和客运记录乘车至到站退款。
第三十七条 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免费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知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