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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653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表、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
  1.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数。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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