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运到逾期违约金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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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到│违约金│逾期│1 │2 │3 │4 │5 │6 │ 7 │ 8 │ 9 │10日 │
│期限│比例 │日期│日│日│日│日│日│日│ 日 │ 日 │ 日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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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10│20│3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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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 │5 │15│20│3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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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5 │10│20│25│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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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5 │10│15│20│25│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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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5 │10│10│15│20│25│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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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 │5 │5 │10│15│20│20│25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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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 │5 │5 │10│15│15│20│20 │25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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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以上 │5 │5 │10│10│15│20│20 │20 │2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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