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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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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名称  │计价单位│规定计价重量(kg)│    备注    │
├───────┼────┼──────────┼──────────┤
│残疾人用车  │ 每辆 │     25   │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
│       │    │          │  际重量计算   │
├───────┼────┼──────────┼──────────┤
│自行车    │ 每辆 │     25   │          │
├───────┼────┼──────────┼──────────┤
│助力自行车  │ 每辆 │     25   │  含机动自行车  │
├───────┼────┼──────────┼──────────┤
│两轮轻型摩托车│ 每辆 │     25   │ 1.含轻骑    │
│       │    │          │ 2.汽缸容量50立│
│       │    │          │ 方厘米;以下时  │
├───────┼────┼──────────┼──────────┤
│两轮重型摩托车│ 每辆 │按汽缸容量每50立方│ 汽缸容量超过50立│
│       │    │厘米;折合1kg计算│ 厘米时      │
├───────┼────┼──────────┼──────────┤
│警犬、猎犬  │ 每头 │     20   │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
│       │    │          │ 计算       │
└───────┴────┴──────────┴──────────┘

  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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