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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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名称 │计价单位│规定计价重量(kg)│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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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用车 │ 每辆 │ 25 │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
│ │ │ │ 际重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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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 每辆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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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自行车 │ 每辆 │ 25 │ 含机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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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轻型摩托车│ 每辆 │ 25 │ 1.含轻骑 │
│ │ │ │ 2.汽缸容量50立│
│ │ │ │ 方厘米;以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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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重型摩托车│ 每辆 │按汽缸容量每50立方│ 汽缸容量超过50立│
│ │ │厘米;折合1kg计算│ 厘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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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猎犬 │ 每头 │ 20 │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
│ │ │ │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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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