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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1997年12月1日 铁运〔1997〕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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