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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六十八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六十九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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