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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 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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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 力 类别   |  高     压  |   低     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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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工作压力|MPa|20 20 15  12.5 8 |5   3   2  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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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压试验压力|MPa|45 30 22.5 18.8 12|7.5  4.5  3  2.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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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本刊略)
  第九条 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 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料

  第十五条 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十六条 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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