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
(1987年3月25日 (87)水电办字第5号)
自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一日辽宁清河电厂七号机高压除氧器爆炸事故以来,各电厂根据原电力工业部一九八一年五月(81)电办字第11号文附件二“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高压除氧器及其它压力容器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了一些隐患,促进了运行的安全。但近年来,又连续发现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有:
(1)一批用16Mn钢制成的高压除氧器水箱内表面环向焊缝存在大量应力腐蚀裂纹。包括望亭电厂、朝阳电厂、镇海电厂、韩城电厂、吴泾热电厂等厂配备的高压除氧器。
(2)填料式高压除氧器头内衬圈与筒头角焊缝出现焊趾裂纹。北京第二热电厂使用的GC-400型高压除氧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运行中泄漏,停运检查发现上述部位内壁环向裂纹总长超过周长的1/3。
(3)哈尔滨锅炉厂制造的个别除氧器强度验算不合格,主要是除氧器荷重(包括筒体、水与保温等材料的重量)引起的轴向弯曲应力及支座处局部应力超过允许值。
(4)一些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气能力不能满足最恶劣工况下的安全要求,即不能满足:“当凝结水泵突然停止上水,进汽调节阀在最大压差的情况下因故全开时,安全阀能充分排放蒸气”的要求。
(5)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热电厂在进行二号除氧器安全阀校验时,除氧器水箱上临时开孔后贴补的一块760×850毫米钢板突然沿四周焊缝开裂,大量汽水喷出,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上述情况说明高压除氧器的防爆工作还有漏洞,仍存在事故隐患。由于高压除氧器的爆炸,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提高高压除氧器安全运行水平,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电厂要认真贯彻(81)电办字第11号文附件二“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对除氧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高压除氧器运行超压的防止措施,及加强对焊缝质量的表面检查。对缺陷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各电管局、电力局和劳动局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高压除氧器不得随意开孔挖补。如确需挖补或更换筒节的,必须保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并预先制订施工方案,经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审查同意;施工方案及工艺措施没有经过批准,不得任意修理或改造。焊接工作按现行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条件进行,并切实保证焊接质量。
三、高压除氧器受压部件和焊逢不得有袭纹。若存在裂纹或线状缺陷必须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