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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汽锅炉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汽锅炉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1986年9月13日 劳人办锅(1986)48号)


  随着城市中燃汽锅炉需求量的逐渐增多,不少锅炉厂设计、研制了这种锅炉投放市场,以满足社会需要。但有些燃汽锅炉的燃烧系统自动控制以及灭火保护装置存在一些问题,现已发生了一些炉膛爆炸事故。为了确保这种锅炉安全运行,现做如下规定:
  1.燃汽锅炉和其他锅炉一样,其试制产品的设计要经设计审查批准,要有劳动部门审批证明或审批标记。
  2.燃汽锅炉的设计审查范围除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外,锅炉点火程序控制及整个燃烧系统的灭火自动保护装置,也应作为重点审查范围。
  3.凡未经试制和鉴定批准的燃汽锅炉不得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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