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各地区、各部门1986年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是:以继续试点企业核定的1985年工资总额基数加上1985年实际应提取的新增工资为基础,减去按《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额,加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套改工资标准人均5元(按继续试点企业1985年职工平均人数计算)的数额,作为1986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挂钩试点企业,因提高地区类别而增加的工资标准部分,可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范围内,对所属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进行核定。核定的办法可参照上述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按人均5元给各地区、各部门核增的工资总额基数,不要平均用于每户企业。对少数扣除工资调节税后工资总额仍比1985年工资总额基数增长过高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可再适当核减其工资总额基数。
二、关于上缴税利基数
核定1986年上缴税利基数的办法是:1985年实际上缴财政的税利,加上当年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扩建贷款50%视同上缴税利的部分,作为1986年上缴税利基数。
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必须增人增工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上缴税利基数。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治理“三废”项目,可不增加税利基数。税利基数如何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上述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利基数的调整幅度。
1986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经委批准减免调节税的试点企业,当年可将减免的调节税额视同上缴税利。
三、关于挂钩浮动比例
1985年国家核定给各地区、各部门的挂钩浮动比例,1986年一般不作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可在国家核定的总比例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作适当调整。
为避免因价格和其它一些客观因素造成部分企业1986年税利增长很大而使工资增长过高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税利增长幅度大的企业进行分析,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应适当降低其挂钩浮动比例,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四、关于经济考核指标
为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凡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都要规定经济考核指标。工业企业主要是:质量、品种、成本、消耗、安全、合同履行率等;商业企业主要是:销售额、经营品种(主业)、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及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各地区、各部门可视企业不同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指标。质量指标要作为否定指标,必须按月严格进行考核,当月没有完成质量指标的,不能预提新增工资;全年计算,没有达到质量指标要求的,要视完成质量指标的情况扣减当年新增工资,扣减比例不得低于30%;其他经济考核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每项具体考核指标的扣减比例,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考核指标,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各地区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进行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