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印发《关于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
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6年7月4日 国工改企字(1986)2号)
《关于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审查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试点方案的调整核定,要同建立健全企业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1985年挂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今年继续挂钩试点的工作切实做好。
国家按今年继续试点企业1985年职工平均人数每月人均5元,核增给各地区、各部门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数额和国家按地区、部门对应提工资总额扣除工资调节税与各地区、各部门对企业按应提工资总额扣除工资调节税的差额,由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处理意见》主要是明确国家核定各地区、各部门工资总额基数总的调整原则。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如何调整,由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基数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能平均分配。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劳人薪〔1985〕29号文件和《处理意见》的规定,对企业1986年挂钩试点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汇总(按附表格式),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总额和上缴税利两个基数的调整额度,连同1986年退出试点企业的申请报告一起,于七月二十五日以前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附一: 关于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
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和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精神,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批准,在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试行了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通过一年的试点工作,从大多数企业看,这个办法的效果是比较好的,它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和完善。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今年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消化、补充、改善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的指示精神,经调查研究和座谈讨论,现对挂钩试点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