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实施意见
(1989年7月5日 (89)轻经字第38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现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89〕15号《关于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轻工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的性质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二、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范围
根据轻工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先在上海市、江苏省的工艺美术行业雕塑工艺制品、首饰制品、漆器工艺制品、抽纱刺绣工艺制品、地毯手工编织制品、金属工艺制品等专业(工种)进行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
三、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
根据工艺美术行业的生产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可在高级技师职务前冠以行业或专业(工种)的名称,如首饰、地毯高级技师,象牙雕刻、磨钻、刺绣高级技师等。
四、评聘高级技师的工种范围
评聘高级技师,应在技艺精湛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要求的专业(工种)或岗位先行试点。
五、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企业事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设置。由于工艺美术行业存在着企业职工人数较少,专业技术人材和老艺人相对集中的特点,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试点地区、部门可在控制的总数以内,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六、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其享受的技师津贴随即取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五十元核定。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列支。具体的津贴标准,各试点单位可以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不同的生产岗位,以及责任大小、技术难易程度、贡献多少、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在四十至六十元的幅度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