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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核定。具体的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单位根据不同技术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测绘事业,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技工学校毕业,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测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内部试行)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对本工种的各种仪器的性能原理能熟悉了解。
  (四)具有丰富的测绘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测绘作业中的技术难题。
  (五)能指导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进行操作,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评审、聘任测绘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认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人)参加。
  测绘生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经测绘生产单位考评组织初评的技师人选,报测绘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各单位实行聘任。
  九、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其技师聘任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审慎行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抓好试点工作,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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