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城乡建设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7年10月20日 (87)城劳字第545号)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根据城乡建设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评定及聘任技师的名称统一称为某工种技师,例如,瓦工技师、木工技师等。
在劳动人事部没有统一印发技师合格证书以前,可使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工人技师证书,将来统一使用劳动人事部的证书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印发的工人技师证书在本系统可继续使用。
三、工种范围。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工的技术工种中实行(见附表)。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测绘局聘任技师的工种,分别由两个单位提出,并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四、比例限额。城乡建设系统聘任技师总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企、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准的总的比例限额内,对各工种聘任技师具体比例,可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规定的总数。
五、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凡调离本工种岗位或被解聘的,不再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