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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牧渔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五、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农牧渔业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技师职务津贴,解聘后即停止享受。 
  农牧渔业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确定。
  农牧渔业技师,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农艺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六、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令,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了解国内外本工种生产新技术,根据农牧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农牧渔业生产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点,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保证稳产、高产、优质等方面做出成绩。
  (五)能根据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协同技术干部制定技工培训计划,指导中级技术工人进行特殊性技术操作,传授特有技艺,掌握技术要点,培训技术工人提高生产技艺。
  七、考核、评审、聘任
  农牧渔业部指导农牧渔业行业的技师考核、评审及聘任工作,并负责组织管理部直属单位技师的考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垦、农机、水产厅(局)要建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省、区、市农牧渔业技师的考评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
  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对技师在任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要定期进行考核。
  八、其他问题
  (一)农牧渔业系统内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的评聘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二)技师聘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和各单位应加强领导,与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几点意见》,积极搞好实行工人技师制的试点工作。今年农牧渔业系统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技师聘任制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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