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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1989年5月10日 劳培字(1989)20号)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技工学校经过调整整顿。在培训任务、教学内容、助学金制度、毕业生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学校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的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还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于一九八六年联合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技工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与质量上,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并承担待业青年、学徒工、在职工人、企业富余人员、乡镇企业工人、军地两用人才等的培训任务。需要培养初级技工的,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生。
  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还可以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或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
  培养中级技工的招生对象和学制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培养初级技工的,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两年(学生毕业时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有关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问题,由学校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培训其他人员的期限和教学要求等问题,由学校同用人单位商定。
  二、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培训质量
  近几年内,技工学校的发展方向是:稳定学校规模,调整专业结构,强化实习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技工学校要进一步调整、整顿,使学校的布局与专业分工更加合理。对类别相同、培训任务不饱满的学校,要作适当调整或择优保留,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新建这类学校;对办学条件差又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安排招生;要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急需的缺门、短线工种的学校,或在现有学校中增设这些工种(专业),增加计划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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