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2日 劳办安字(1991)2号)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十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