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
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返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5日 劳办力字(1991)10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征求对〈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返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函》(人调函〔199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建议在第二条“对到京、津、沪三大城市安排的要从严掌握。”之后加上“并应事先商得京、津、沪三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2.建议删去第四条中“对这部分人,各地区和部门要先安排工作,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做好安置工作,也不会与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精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