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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实施《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1.确认非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已由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统计。
  2.确认、理顺在本地区有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的报送关系和渠道。
  3.对跨地区的单位、外地驻本地或本地驻外地的单位,应按制度规定和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报送关系。
  (二)清查单位在银行的户头,掌握一单位多户头支取工资的情况。
  (三)做好联合审核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发通知、会议动员、张贴布告等形式,宣传联合审核的目的、要求,做到“户户皆知”。
  (四)确定联合审核的对象。有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五)确定联合审核地点,并提前通知各被审核单位。
  (六)培训参加联合审核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在规定的劳动统计年报报送期间,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和《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的要求,认真填报并携带劳动统计年报和有关资料到指定的联合审核办公机构接受审核。
  第六条 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统计年报进行审核:
  (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年报资料是否齐全,指标口径范围、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主要指标数据与统计台帐记录的出入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如实反映了本单位的情况。
  (三)年报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要求的出入情况。
  (四)工资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在联合审核时,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就以下情况向联合审核办公机构作出说明:
  (一)单位性质、行业分组变动原因。
  (二)年报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台帐记录出入过大的原因。
  (三)工资支出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求的原因。
  第八条 联合审核办公机构在对劳动统计年报审核无误后,应向被审核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被审核单位凭此证明方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工资。
  第九条 各专业银行及所有能支付工资的金融单位在发放次年元月份(在不影响统计年报汇总上报时间的前提下,有的地区可规定为2月份)工资时,应负责检查支取工资的单位是否报送了统计年报。对尚未报送统计年报的单位,应采取通知联审办公机构等措施促其报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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