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定员、定额的制定和定期修改制度、记录统计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考查考核制度、经济核算制度、职工奖惩制度等。其中,重点是加强定员定额的管理和实行全面考核制度。企业要结合调整产品结构和劳动组织,参照国家颁发的定员定额标准,重新制定或调整本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努力使之达到先进水平;同时,要健全考核制度,根据定额标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岗位和职工制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具体考核办法并进行全面考核,将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定量化,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当前,首先应尽快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评价制度。劳动评价体系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为基本要素。可结合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将四个基本要素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确定各指标的具体测评标准,逐项进行测评。然后按照测评的综合结果对各岗位进行划类分级,以正确确定不同岗位的劳动差别。为了正确进行岗位劳动测评,各产业部门要与地方有关方面相配合,按行业研究制订具体指标和测评标准,经劳动部综合平衡后,供企业参照执行。
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各级劳动部门和各企业应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探索改革内部基本工资制度的经验,按照中共中央十三届七中全会《建议》提出的企业工资改革方向,在认真进行岗位劳动测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通过改革,增强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健全工资的运行机制、调整工资结构、合理确定工资关系。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态度要积极,步骤安排要稳妥,要坚持统筹规划,认真试点,精心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同时要注意与劳动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
各类企业要认真总结搞好内部分配的经验,从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现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提成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形式,将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与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其提供的劳动实绩紧密相联系,根据考核结果浮动计发。
四、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应根据内部各类人员的劳动差别正确确定其工资差别,当前,应重点做好两项工作:
第一,改进完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应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幅度和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以及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完成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企业经济效益(特别是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都有增长的前提下,经营者全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以适当高于其他职工,其高出部分一般应掌握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基本工资和奖金)一至二倍的范围内,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再适当高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倍。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者收入高于职工倍数的分档次的具体条件并认真实施,其中,要特别注意有利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大中型国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对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