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增发的
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复函
(1990年7月20日 劳险函字(1990)1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是否可以计入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请示》收悉。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费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并从国发〔1989〕83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chl_30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