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废止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抵触的劳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2月10日)废止(原因:与《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相抵触)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招收工人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8日 劳计字(1990)87号)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局:
来电收悉。现对你们反映的国营企业招收工人中的劳动计划管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审批下达社会招工计划是劳动部门进行社会劳动力管理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安排城镇劳动就业、合理使用劳动力的重要保证。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7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把国营企业的招工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