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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
 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26日 人薪发(1990)1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分公司和银行、保险系统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应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授权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并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或定为行政、事业编制,明确为行政、事业性质的。
  第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几次调整工资都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范围的。
  第三,经费由国家财政部门参照机关行政经费标准,从本单位利润或其它经费(如事业费、基建投资费等)中核定的。
  以上三项应同时具备。此外对刚由国家机关改为公司,目前尚处于筹建、过渡阶段,不具备按企业办法调资的,也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精神,确需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
  需列入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由劳动部门审批。
  三、具体意见
  (一)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国务院直属局级以上公司是: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国家农业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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