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

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关于化工
 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
 (1990年2月20日 (90)化劳字第201号)


  根据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文件精神,在化工部(88)化生字第369号文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关于化工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等荣誉称号考评安全条件的规定》。今后,化工企业凡申报国家级企业(二级、一级、特级,以下同)和各种部级、部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在安全问题上的考核,必须符合本规定。(化工部安全先进单位另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申报国家级企业及国家、部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及优质产品奖时,安全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有占职工总数3~5‰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发〔79〕100号文规定)
  2.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符合(87)化生字第1064号文件要求。
  3.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对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理措施。
  4.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安全基础知识教育率达到省、部当年规定的要求。
  5.生产、维修人员持安全作业证上岗率达100%。
  二、否决条件
  1.安全考核指标见附表(一)所示。
  (1)凡小于或等于上述指标的可以升级或评为先进,超过上述指标的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
  (2)死亡或重伤,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具备,不能升级,即死亡和重伤必须同时都符合考核指标的才能升级或评为先进。
  2.企业(包括生产、基建、化机、矿山)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发生无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事故类别专业规定)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发生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评为部、国家各种先进企业,更不能升为国家级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