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问题的补充意见
(1990年3月12日 劳培字(1990)4号)
1989年我部印发劳培字〔1989〕1号《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劳培字〔1989〕26号《
关于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应限定在经劳动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专业(工种)岗位。
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对象是,1966年底前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或在本专业(工种)工作二十年并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不能聘任为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或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班培训合格而属工人身份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述人员可按劳人培〔1986〕9号《
关于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定员内评聘技师职务。受聘技师职务者,享受技师的职务津贴和有关待遇。
三、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聘技师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教育司(局)根据技工学校不同的专业(工种),参照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师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结合生产实习教学实际制定,并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四、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受聘技师的人数和所需增加的工资额,由各地区、各部门报我部核准后专项下达。
五、评聘技师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劳人培〔1987〕16号《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现行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