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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8日 劳力字(1990)56号)


  近年,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坚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并通过加强对招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进考核和录用办法,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使招工办法不断完善。
  二、要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搞“内招”和“顶替”的做法。
  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说明,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国营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业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采取“内招”“顶替”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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