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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颁发《铁路部门国家级企业职工人身安全考评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劳动部关于颁发《铁路部门国家级
 企业职工人身安全考评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28日 铁体法(1990)91号)


  为了强化铁路企业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在总结前几年企业升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需对铁政研〔1988〕675号《关于公布企业升级职工人身安全考评指标的通知》作必要的补充。经研究制定了铁路部门国家级企业职工人身安全考评指标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现颁发实施。
  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单位,应在总结管理工作的同时提出安全生产总结并按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企业升级中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评表的通知》(劳安字〔1990〕11号)认真填报,经省级劳动部门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同意后,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审查。请遵照执行。

附:   铁路部门国家级企业职工人身安全考评指标补充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部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系统的安全管理网络;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完备;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实行自控、互控、他控的安全联防制度,违章违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二、安全管理报表、档案完整,填写、计算正确。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四、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有明确的安全目标,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步下达,逐级分配到生产班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把安全生产做为重要内容同步进行,并逐级考核。
  五、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劳动安全措施经费,合理使用并按计划完成安措项目。
  六、企业厂房、建筑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通道、照明等安全使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安全标志醒目,个人防护用品、护具的着装使用符合规定。
  七、坚持研究或引进、应用安全防护、安全报警设备、装置或设施,使惯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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