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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1990年2月22日 劳锅字(1990)3号)


  为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化,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



  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6条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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