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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C R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A 钢印。
                         C R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R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分为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C R
  第六条 欲取得CS钢印或 R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C R
  欲取得 A 钢印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1.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2.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动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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