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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0年1月12日 劳锅字(1990)1号)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的管理,现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2.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3.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4.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CS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C R C R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认可钢印为:A 和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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