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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关于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工作的通知
 (1986年11月3日 劳人锅(1986)9号)


  根据国家商检局(86)国检认字第255号《关于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6)国检认字第396号《请有关部门推荐商检认证实验室的函》以及一九八五年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检测单位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推荐名单,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认证工作。劳动人事部已向国家商检局推荐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为国家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兼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该实验室下设四个专业检验实验室:1.锅炉专业检验实验室为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2.压力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3.气瓶专业检验实验室为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4.超高压容器专业检验实验室为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本通知附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的要求,由认证申请单位向省级商检局领取并填写认证申请书,由省级商检局会同省级劳动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有国家级实验室派员参加),对符合认证条件的给予批准,由省级商检局办理认证手续,作为地方级“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商检局备案。省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各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实际情况,从严择优定点,原则上每个省和计划单列市先定一个,但条件不具备的省(市)暂不办理认证。

附件: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实验室认证的

              基本条件及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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