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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
 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劳人办教(1987)4号 1987年6月25日)


  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经委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劳动人事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

附:      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

            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

  一、范围
  凡在劳动人事部门内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测与研究、技术培训、科技情报和科技管理等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均可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
  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工作分为安全监察、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三种。
  安全监察工作是指直接从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矿山安全与职业卫生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科学技术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检测、性能试验和科技情报研究等工作。
  科技管理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科技规划、科技工作管理、标准化管理、情报资料管理、设备器材管理、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二、任职条件
  (一)技术员
  中专、大专毕业生,在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在高、中级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分管的一般性监察、科研、检测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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