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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为西藏自治区选派广播电视技术干部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为西藏自治区选派广播电视技术干部的通知
 (组通字(1993)1号 1993年1月3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根据西藏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1993年从部分省(区、市)选调48名广播电视技术干部到西藏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西藏选调广播电视技术干部,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西藏广播电视建设指示的重要措施,是稳定和发展西藏,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需要。对此,有关省(区、市)的组织、人事、广播电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选派工作。
  二、对选派到藏工作的干部要严格挑选。选派对象的条件是:政治上坚定,有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分配,肯于吃苦,热心为西藏人民服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三、选派干部采取定期轮换的办法。这批干部在藏工作时间为3年,其间可探亲一次,工作期满后,由原派出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及广播电视厅(局)派人轮换。因身体不适应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藏工作,需提前调回的,派出省(区、市)要派人按替。
  四、干部进藏时需带行政和党、团组织关系,可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其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国家规定的西藏地区的特殊工资待遇由西藏负责发给,并享受当地规定的特殊工资待遇和在藏工作的各项福利待遇。
  五、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和领导,要关心爱护派到西藏工作的干部。对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使其安心在藏工作。
  六、选派进藏的广播电视技术干部,由有关省(区、市)广播电视厅(局)提出人选,送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审定。确定的人选,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选派工作要在1993年6月底结束。请西藏自治区和各选派省(区、市)认真协商,密切配合,抓紧抓好,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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