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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1992)农(人)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各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农业部、人事部颁发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92〕农〔人〕字第1号),现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乡镇农技、畜牧兽医、农机、经营管理、水产等五站,以下简称为乡镇农业五站)定编后,补充人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稳定现有队伍,有利于农业事业发展为原则,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
  二、乡镇农业五站现有人员中已经纳入国家计划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作为国家职工纳入编内管理。对确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应作适当调整。
  三、乡镇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主要通过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在岗农民技术员及集体职工中择优聘用和从社会上聘用等进行补充。鉴于现有在岗人员较多,除水产专业可从社会上专业对口人员中适当聘用外,其它专业站暂不从社会上聘用。不得配备非专业人员。
  四、乡镇农业五站补充人员所需劳动工资和干部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中安排。各地在计划指标安排上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人事计划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五、从乡镇农业五站现有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中以及从社会上聘用干部,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招聘工作由县(市)人事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六、鉴于目前乡镇农业五站中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的具体情况,对聘用对象的资格条件暂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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