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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下达中央直属驻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以利于加强对中央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管理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手册》),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特点设计的。加强《手册》的使用管理,是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有效手段。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手册》,基层单位必须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
  2、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要按《手册》的使用要求,认真履行各种审批手续和二联报送制度。
  3、要充分利用《手册》中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加强对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和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4、为提高《手册》的使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可制定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四、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五、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是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共同责任。加强人事部门和银行的合作,是搞好工资基金管理的重要条件。因此,双方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沟通信息、互相支持,对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共同解决。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和监督工资项目的支出上,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银行要在工资支付上充分发挥监督把关作用。要严格执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或工资基金登记簿(卡片)管理制度,凡属工资总额构成的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或在登记簿(卡片)上逐项登记,对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行应予以拒付;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纪严重的单位,应予以必要的处罚。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还要注意与有关部门配合,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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