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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1992年3月10日 人计发(1992)7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九日,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对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落实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国家现金收支计划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各级人事部门与银行的配合与协作,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国务院《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落实,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资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便于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实际操作。
二、严格执行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人事部下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资总额计划的下达、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单位的处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