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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 人计发(1990)20号)


  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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