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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计划期计划增加(减少)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六条 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包括:
  (一)新增职工:
  1.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2.社会招收人员;3.调入人员;4.成建制划入的人员;5.其他人员。
  (二)减少职工:
  1.自然减员减少的人员;2.调出人员;3.成建制划出的人员;4.其他人员。
  第七条 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包括:
  (一)新增工资总额:
  1.增加职工增资;2.转正定级增资;3.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增长;4.国家统一安排的新增工资项目;5.上年增资项目翘尾;6.晋职晋级增资;7.增加奖金;8.成建制划入的工资额;9.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减少工资总额:
  1.减人减少工资;2.掉尾工资;3.减补员工资差额;4.超编制单位的工资核减;5.成建制划出的工资额;6.其他。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计划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基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期和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社会总产值、社会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三)基期和计划期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预计到达数和计划数;
  (四)基期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及计划期国家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计划期各项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就业结构及职业需求结构与数量;
  (七)财政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情况;
  (九)机构、编制定员情况;
  (十)新增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干部资源状况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计划报批

  第九条 报批计划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提出的编制计划的指导原则和政策,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数字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经过科学的预测分析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附文字报告和详细说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送人事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部门。
  (二)人事部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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