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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14日 人计发(1990)17号)


  现将《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我部综合计划司。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宏观调控职能,使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中单列,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计划期党和国家提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调整部门、地区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四)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职工队伍的布局和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五)根据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计划指标

  第五条 计划由下列主要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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