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5日 人薪发(1990)1号)
我部《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的《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贯彻《方案》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调整工资限于下列单位: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
——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
——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公司。
上述单位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范围。
一九八九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可以参加这次工资普调。
二、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三、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后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离休、退休人员,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