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关于
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
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农(财务)字第13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农业部农业司、畜牧司、种子总站、动植物检疫总所:
为了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93)财世字第107号文颁布的有关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1993年10月4日
附: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
“农业支持服务项目”提款报帐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农业支持服务项目”的提款报帐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93)财世字第107号文颁布的有关提款报帐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内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本项目由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管理专用帐户,审核提款报帐单据,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手续,向世界银行报送1903、1931表;审查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部门年度提款报帐计划;通知项目单位实际的用款数并计算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的用款进行汇总并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审查确认本省年度提款计划;审查确认各省需要农业部中央项目办统一采购、培训考察的费用的年度提款计划(财政部门的确认以财政厅、局提款人签字为准),同时负责将提款的特别提款权数、美元数和有关单据转拨同级农业项目单位;负责并落实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费)责任。
3.农业部中央项目办负责本部费用和各省需要统一采购、培训考察的费用申请;汇总各省需要农业部中央项目办统一采购,培训考察费用的年度提款报帐计划(以财政厅、局提款人签字为准);负责对各省、市实际发生的统一采购、培训考察费用的分割。负责并落实本部贷款的还本、付息(费)责任。
4.各级农业项目办(包括农业、畜牧、种子、动植物检疫系统)负责提供证明单据、报送费用申请表、编制每年提款计划。
二、提款申请程序
5.农业部费用的提款程序:由各行业项目办(包括农业、畜牧、动检系统)填报费用报表,经其提款人签字后,报送中央项目联办,由中央项目办汇总并经其提款人签字后报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
6.需要统一采购、培训考察的费用提款程序;由中央项目联办填写有关费用申请表,经其提款人签字后报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
7.各省、市费用的提款程序:由各级农业项目办提供证明单据和有关费用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经省、市财政厅(局)授权提款人签字后,由省、市财政厅(局)报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
8.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帐时,按附件英文的表格采用软盘编报。
三、提款报帐时间和金额
9.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厅(局)通过财政部提款报帐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2、5、8、11月份。
10.农业部和各省、市财政厅(局)通过财政部每次提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11.如申请的金额单项合同在125万美元以上的费用,可以随时向财政部提款报帐。
四、费用类别的填写和证明文件
12.本项目信贷资金的类别和世界银行支付百分比分别为:(1)货物,100%国外支出、100%国内支出(出厂价)及75%的国内采购的其它货物的国内支出;(2)工程,50%;(3)咨询服务、培训及考察,100%;(4)待分配额。
13.单项合同相当或高于20万美元的货物、工程提款,填写三份摘要表(附件1),并提供两份合同、发票以及装运证明。
14.单项合同低于20万美元的货物、工程提款,填写三份费用报表(SOES)(附件2),有关单据不需报送财政部,统一保留在省级项目单位,以备财政部和世界银行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