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
“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
(〔(93)财预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
宪法》中的“国营企业”统一改为“国有企业”。根据《
宪法》的这一修正,现对《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四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第五类“国营企业调节税类”、第六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第七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第十四类“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的科目名称分别改为“国有企业所得税类”、“国有企业调节税类”、“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
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款”、“项”科目名称及所有科目说明中如有“国营”二字的,也统一改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