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总工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的奖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号和94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支付。为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转机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根据这一规定,劳动部、财政部以劳部发〔1993〕219号文件,取消了包括劳动竞赛奖在内的各种单项奖。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工会组织反映,劳动竞赛奖的列支渠道不明确,影响劳动竞赛活动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
《转机条例》的规定,旨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今后政府只行使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不再介入企业内部分配,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有关奖金的分配形式和方法,以起到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作用。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是提高质量、增进效益、发展生产的有效措施,是《
工会法》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