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答复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核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92)财外字第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地方财政部门在审核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时,遇到了一些制度中未做明确规定的问题,希望我部予以解答,对于这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调剂外汇能否用于出国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74号文《
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均可用调剂外汇出国。对于生产、经营、科研、文教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而无外汇的,只要有出国用汇控制指标,也可使用调剂外汇出国,其他如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生产性的部门,一律不得用调剂外汇出国。
2.关于中央组团,地方参加,费用如何划分的问题。经研究,对由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国外所需外汇,原则上是谁组团,谁出钱。对经贸出国团组,因目前外贸体制和用汇来源不同,对此不作硬性规定,可由双方协商办理。以上两种团组,若组团单位确系外汇和人民币不足,需向地方参加人员收费时,应按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中外办(1991)8号文中关于“组团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高额收费,其出访人员的费用也不得向团组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摊派”和我部规定的标准收费。